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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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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目 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4、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法律服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法律服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学习制度2、法律服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3、法律服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4、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5、法律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6、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法律服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法律服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法律服务所保密制度四
2、、财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1一、综合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法律服务所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法律服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法律服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决定法律服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法律服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法律服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
3、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法律服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21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
4、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三、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工
5、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21(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四、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6、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7、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和本所利益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21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六、受惩戒人员如对法律服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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