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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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

2、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11—(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

3、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与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目标相适应。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

4、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给予扶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民族宗教、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5、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网

6、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普查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非

7、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鲜明地域或者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11—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

8、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第十六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十七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目标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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