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投资与有限责任_经济法学论文【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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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投资与有限责任(1)_经济法学论文“债”是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其基础意义不仅在传统的民法中有所呈现,在我们称之为商法的领域内,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债和有限责任的关系、债和投资的关系作一个粗浅的探讨,希望对理解债的概念有所裨益。  理论界对债与责任的关系已有比较成熟的认识。民法理论通常认为,责任是一种特别债,是债的一般担保。作为原则,债务人的(自己)责任总是无限的,即债务人应当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限作为履行自己债务的一般担保;[1]而作为例外,存在着一种有限责任。比较流行的定义是: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

2、其债务所承担的清偿责任。[2]我们这里要澄清的是,如果严格地区分债的关系和投资关系,根据自己责任原则,债务人承担的只能是无限责任,而不可能是有限责任;把股东的有限责任看作是“债务人”的有限责任是术语的误用。  依照通说,可以把民事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有限责任;第二种是乡村集体企业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第三种是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有限责任;第四种是继承法中继承人的有限责任。[3]其中,由于前三种有限责任产生的情形是类似的,而第(4)种可以被看作一种独立的情形。我

3、们结合民法理论和立法对被称为“有限责任”的几种情形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关于企业法人的出资者(股东)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  民法理论一贯强调债权债务关系是和投资关系不同的,投资者也就不是债权人。所谓“投资行为”。简单的说,投资就是投入资本以求收益的意思。出资者的投资行为有两个后果:  (1)某一特定的股东投入的股份变成了与别人的投入的“同质商品”。比如你倒一杯水到一缸水中,你再也无法从这一缸水中找到你倒入的那一杯,即使你原来的那一杯水是墨水,原来缸中的是清水,你能得到的也只能是被稀释的墨水。股东的投入变成了公司

4、资产负债表上的一个抽象的数字和份额,这些份额之间只有量的区别而没有质的区别,摆脱了对出资者身份[4]的依赖,因而是可以转让的。股份的可转让性大大地促进了资本进行便捷的流通。  (2)是法人的股份具有不可撤回的性质。这样,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独立人格)才成为可能。股份的流通性为股份的不可撤回性提供了合理依据。投入法人的资本构成了其运营的前提。[5]  一般认为,独立财产是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的前提。具备独立的、和原出资人财产相分离的财产,就为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样也为出资者的财产人格独立于企业法人的人格奠定基础[6

5、].以上是在论证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必须分清楚,这里不存在所谓债务人的有限责任,而只有出资者的有限责任。无论这个出资者(股东)是个人,集体、企业还是国家,他只存在对企业的出资责任。出资者并不是法人的债务人,他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7].出资者以股东的身份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8]——当然,广义上我们也说这是在承担“责任”,这是结果责任意义上的责任,不需要“股东”的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二)关于“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承担的有限责任”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

6、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被视为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情形。  实际上,法律的此条规定是肯定了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属于不同的人格,仍然坚守了自己责任的原则,即,继承人没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因为他对别人的债务根本就没有责任可言。  从以上情形可以看出,这两种所谓的债务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债务人”。股东不是其所设立企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继承人也不是被继承

7、人的债权人的债务人,所以,他们根本就不会因此承担债务,更不会由此产生所谓的有限的责任或者无限责任。  (三)担保中存在的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  某个人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还体现在物的担保制度中。在这里,要区分是以债务人自己的特定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还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的担保的,并不免除自己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债务的责任,物的担保只是以合意的方式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而已,并没有限制债务人的责任,并没有排除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自己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

8、因而并不违反“自己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的原理。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际上是为别人而承担的义务,该“有限责任”并非因自己的债务而承担的责任(当然,这也是根据自己责任原则,经由约定而产生的有限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还有以下几种类似承担有限责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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