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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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柞水,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和《商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建立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二章保险费的

3、缴纳第五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一次缴纳,每年8月1日至10月1日为缴费期。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七条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缴费标准200元以下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含300元)以上的,补贴40元

4、;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上的,每提高100元,补贴在45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40%。第八条残疾人参保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补贴,其中重度残疾人(1—2级)补贴100元,由省财政全额承担;中度残疾人(3级)补贴75元,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残疾人选择缴费档次高于最低标准部分,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提倡和鼓

5、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第十条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以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参保档案。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扶持和资助总额及其利息。第十三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

6、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

7、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第十四条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社会扶持资助储存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统筹区内转移,只转移保险关系。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第四章养老金待遇第十六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55元,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65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75元。第十八条基础养老金55元由中央财政承担;提

8、高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第二十条鼓励、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45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不低于2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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