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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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王宏治作者简介:王宏治(1948~),男,湖北武汉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唐代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察体系,朝廷以中书门下作为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尚书省作为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御史台作为专职监察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巡察使以中央的派出机构对地方州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察网络。关键词:监察;司法;中书门下;尚书省;勾检;巡察使中国分类号: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完善,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尤其具有特色,表现在形成了立法机关

2、、行政机关和专职的监察机关多方位地对司法进行监督,地方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多层次地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这种监察体制的建立,除了确保皇权统治外,也确实对保障国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中书门下监督司法(一)两省官的监督作用中书省与门下省合称“两省”,又称作“北省”,是唐王朝中央政府的决策机关,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中书省的职责是“掌军国之政令”,“盖以佐天子而指大政者也”《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令条》。;门下省的职责是“掌出纳帝命”,“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条》。。凡国家大政,包括

3、法律的颁布,一般都要由中书省草为诏敕,门下省复核后,方可正式颁发,宣告天下。唐太宗十分重视中书、门下的作用,曾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者,皆应执论。”《贞观政要》卷1《论政体第二》。唐初定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资治通鉴》卷193《唐太宗贞观三年》。国家所有的公文都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颁发。在司法监督方面,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即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

4、庶免冤滥。”《贞观政要》卷8《论刑法第三十一》。以后又扩大为五品以上,并将门下省的复核作为定制,“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旧唐书》卷50,《刑法志》。。真正从事司法监督的实际上是给事中和中书舍人,而给事中与中书舍人是以和侍御史组成的“三司受事”来对上诉到中书门下的狱案进行复核。“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唐六典》卷8《门下省给事中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

5、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由于中书令与门下侍中是中书、门下两省的长官,又兼宰相,故其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如太宗时,杨纂为长安县令,“有妇人袁氏妖逆,为人所告,纂究问之,不得其状。袁氏后又事发,伏诛,太宗以为纂为不忠,将杀之

6、。中书令温彦博以纂过误,罪不至死,固谏,乃赦之”《旧唐书》卷77《杨纂传》。。中书令实际上是以“议”的方式对司法进行监督。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宠臣“张宗昌坐遣术人李弘泰占己有天分,御史中丞宋璟请收付制狱,穷理其罪”,司刑少卿桓彦范上疏“伏请付鸾台凤阁三司考竟其罪”《旧唐书》卷91《桓彦范传》;又见《资治通鉴》卷207《唐则天后长安四年》。。鸾台凤阁即武则天时的中书门下。又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宗室“薛王业之舅王仙童,侵暴百姓,御史弹劾,(李)业为之请,敕紫微黄门复按。”紫微即中书省,黄门即门下省,当时的紫微令姚崇、黄

7、门监卢怀慎奏曰:“仙童罪状明白,御史所言无所枉,不可纵舍。”《资治通鉴》卷211《唐玄宗开元二年》。可见当时中书门下对司法还是能够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唐后期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右威卫大将军康季荣“擅用官钱二百万缗,事觉,季荣请以家财偿之。上以季荣有开河、湟功,许之。给事中封还敕书,谏官亦上言”。宣宗无奈,只得,“贬季荣夔州长史”《资治通鉴》卷249《唐宣宗大中九年》。。功臣挪用公款,事发后,本人愿用家财补偿,皇帝批准了,给事中仍可驳回,说明给事中的监督作用仍在发挥。中书门下两省以详议、复核以及封驳的方式,行使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

8、督权。(二)谏官的监督作用唐代中书门下对司法的监督,与谏官的设置有很大关系。唐初十分重视隋亡的历史教训,在高祖起兵的当年,即有万年县法曹孙伏伽上谏书,认为:“隋后主所以失天下者何也?止为不闻其过。当时非无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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