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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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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1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门店、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
2、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第二章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常熟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情况;(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资源综合利用;(六)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3、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市住建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发改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各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一)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市政、拆迁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防污染设施;负责建设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管理保证金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环节,并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管理列入文明工地考评、企业诚信记录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内容;负责督促物业服务
4、企业在物业管理小区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并按规定处置居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负责督促绿化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绿化作业产生的渣土。(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上牌、过户、通行线路、通行时间核准和对无牌、无证照、违规改装运输车辆的查处,以及对违反规定运输路线或规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三)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环评审批和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违法收贮危险废弃物的案件进行查处。(四)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收费价格。(五)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六)国土部门:配合规划、城管部
5、门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选址;负责对收储待开发地块的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围护措施,防止成为建筑垃圾倾倒场所,并及时清理乱倒的建筑垃圾。(七)城投公司:负责督促所属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各项防污染设施;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产生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八)虞山镇、服装城和度假区:负责辖区内民宅翻建和居民装饰、维修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由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在每个居民区设立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教育督促居民将建筑垃圾袋装后定点堆放。第三章建筑垃圾处置的申报
6、、受理、审批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管
7、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三)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四)工地出口道路硬化及防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第八条居民因建造、装饰、维修、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申报,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局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建筑垃圾处置证》禁止涂改、倒卖、出
8、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四章施工现场防污规定第十条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处置前,应堆放在该工程用地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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