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经营法律业务业有关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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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5月10日《关于个人经营法律业务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司基〔1993〕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及1989年、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业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业务业的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的审批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业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业

2、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部门是管理全社会法律业务机构的职能部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这一点;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有关讲话中多次予以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法律业务机构管理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社会法律业

3、务秩序仍然比较混乱,有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成立法律业务咨询机构,严重地影响了法律业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的法制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通知》的精神,切实行使管理社会法律业务机构的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迅速制定社会法律业务机构的登记、从业、管理等加强社会法律业务秩序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整个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重新印发,望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he"governingfort

4、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通

5、知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业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为满足社会对法律业务的需要,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增设律师工作机构。这些机构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过去对成立法律业务机构的条件、审批程序及其业务范围的限定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等,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目前这些法律>务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缺乏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业务;有的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不能保证法律业务工作正常进行;有的打出“公司

6、”的牌号进行活动;有的名义上搞单项法律业务,实际上搞多项以至全部律师业务;还有的未经司法行>部门批准自行成立“律师事务所”,擅自从事律师工作。这些做法是违背现行法律的,必须迅速改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成立法律业务机构,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二)对已经成立的法律业务机构,批准机关要认真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允许其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切实加以整顿,或予以撤销。关于统一管理法律业务机构的具体办法,我们将根据现行法律另行规定。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代理案件参与诉讼须经

7、严格审查,假冒律师执业将不能“钻空子”。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公民代理案件参加诉讼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建立了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就公民代理案件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假冒律师执业的查处机制、公民代理资格的司法审查机制等。  据介绍,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确保审判机关不受非法代理人的干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改变公民个人有偿代理案件禁而不止、难于查证,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和对律师实施不正当竞争甚至假冒律师执业、诋毁律师声誉的现状。  《意见》规定,除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非当事人

8、近亲属和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一律不得代理案件参与诉讼活动。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条件:近亲属只限定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并要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单位推荐人应有书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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