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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1-17 成地税发(2009)243号 有效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
2、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
3、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 第五条 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4、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
5、 (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20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第七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的当天。出租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等资料。 第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
6、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一)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出租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7、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第十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应严格按
8、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应持税收完税证明或有关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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