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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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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的最新规定 营业税的最新规定 我市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均可享受本项政策。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8月1日及以后,即税款所属期为8月份,可享受本项政策,从9月份纳税申报期执行。 (一)月营业额小于等于2万元的,或者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中,季度营业额小于等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否则全额计算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2、月(季)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兼有多项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合并计算适用本项政策。 (四)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差额纳税实施办法的公告》(〔XX〕年第4号)附件《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情形的,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纳税人发生“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应税劳务,若租赁合同记载明确的租赁期限,其收取的租赁费可按月分摊适用本项政策。 (一)按月
3、(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中月(季)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作为申报类减免税办理,实行“不征不退”征收方式。 (二)纳税人同时可以享受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只能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选择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若当月(当季)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可在“申报类减免税额”栏次填写减免税额,并同时在“申报减免类型”栏次选择“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按照系统规则继续操作即可享受本项政策。 (二)若当月(当季)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但未在“申报类减免税额”栏次填写减免税额的,申报界面将会予以相应提示,可以按照提
4、示内容选择适用本项政策或不适用本项政策。 (三)申报多项营业税应税项目,应按月(按季)合并计算各应税项目营业额适用本项政策。 (四)申报营业税时,其对应的“免税金额(数量)”栏次不允许填写。 代开发票环节按照如下规则办理有关开票申报事宜: (一)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6万元)的,实行先税后票。 (二)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由纳税人合并计算本月全部营业税纳税申报(含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和当月(当季)已开票纳税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适用本项政策。若纳税人
5、确认适用本项政策,应当在向受理机关提出的代开发票书面申请中说明自行确定事项及自行计算的应暂免征收的税种、税额相关数据,并由受理机关据此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中的“减免税额”栏次的相应数据。 (一)本市营业税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以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且未在活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将活动经营地的营业额与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营业额合并,计算当月营业额是否不超过2万元。若合并计算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纳税人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活动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适用本项政策;若合并计算营业额超过2万元,
6、纳税人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活动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外省市营业税纳税人在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且未在活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不适用本项政策规定。 (三)实行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汇总纳税总机构本身可单独享受本项政策,其所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一律不享受本项政策;若各分支机构需要享受本项政策,应先申请取消汇总纳税方式。 (四)本条所列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申报界面无提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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