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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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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2、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
3、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是私法。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得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
4、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5.民法的本位;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6.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7.民法的效力;otherstaffoftheCentre.Duringthewar,Zhuwa
5、stransferredbacktoJiangxi,andDirectorofthenewOfficeinJingdezhen,JiangxiCommitteeSecretary.Startingin1939servedasrecorderoftheWestNorthOrganization,SecretaryoftheSpecialCommitteeAfterthevictoryofthelongMarch,hehasbeentheNorthwestOfficeoftheFederationofStateent
6、erprisesMinister,ShenmufuguSARmissions,DirectorofNingxia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andrecorderofthe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Ministersand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是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
7、、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廁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性质不同,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8、、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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