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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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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民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私法)亲属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行为非民事法律事实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
2、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始于出生出生时间的认定: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证明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特留份。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生理死亡自然死亡推定死亡继承法相互有继承关系
3、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1、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2、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继承。保险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宣告死亡主体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以及本人撤销条件本人重新出现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该人还活者效力1、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关键在于配偶是否再婚2、收养关系: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3
4、、财产关系: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买卖、赠与等方式);第三人通过继承获得原物,则应当返还财产4、侵权关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法律要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期限2年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直接申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间限制)公告期3个月1年;3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
5、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① 配偶;② 父母、子女;③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法律效力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指定财产代管人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遗产继承、配偶再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可以中断时效二者关系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此乃
6、不告不理的表现;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判断标准表意行为的效力年龄精神状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
7、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① 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② 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③ 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④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免除债务),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①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②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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