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深港创新合作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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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深港创新合作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南府办[200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深港合作项目资助计划目的是通过对南山区的深港科技交流活动和香港高校、科研机构科研成果来南山区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鼓励南山区科技产业与香港科技产业在创新资源方面的交流、融合与互动,鼓励香港高校科研成果在南山区产

2、业化,带动南山区与香港之间人流、信息流互动,促进两地创新主体要素间的进一步融合,实现两地互动、互通、互融,将南山区打造成为深港创新圈的先锋城区。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在深圳注册、且办公场所在南山的以下单位:(一)香港本地大学、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在南山设立的具有法人实体资格或政府批复成立的分支机构;(二)与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产业界有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深港合作项目资助计划主要资助以下两类:(一)专业知识服务,包括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商务服务活动;(二)合作项目研发或产业化应用,由香港的大

3、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与南山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科技企业进行应用技术项目的合作研发或实施产业化,其合作项目必须获得南山区内合作单位不少于项目所需投入费用的30%的资助,且该项目的两地合作单位为非关联关系。第五条本资助计划属审核类,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六条本资助计划为无偿资助。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数额第七条合作研发或产业化应用项目的资助额为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申请数量不超过2个。第八条专业知识服务活动或项目的资助额为不超过该服务活动或项目的5

4、0%,单个服务活动或项目的资助上限为1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申请数量不超过2个。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第九条本资助计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深港合作项目资助计划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请专业知识服务的应提交:举办知识服务活动的必要性分析报告与详细费用预算以及活动策划方案与流程等;constructionqualityaccep

5、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

6、pervisionregulations(三)申请应用研发项目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验收原件,交复印件)和企业所提供经费的进帐证明;(四)其他材料。第二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者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第三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项目名单并核定资助额,在经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7、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工作日。第四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第五条其中应用研发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助计划不予支持:(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有污染或环保未达标的项目;(三)项目申请单位近二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8、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四)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五)项目申请单位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正在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调查;(六)项目申请单位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拖欠工人工资,正在接受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等。第七条已有列入南山科技研发资金资助计划、且已到验收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履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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