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研究(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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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而逐步统一和规范政府规章立法技术,则是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的一条必不可少的、有效的途径●国家和本市已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法主体、权限、程序等立法宏观层面的问题进行了基本的规范,然而,对于法案的结构、表达技术等立法微观层面问题的分析研究、建章立制尚不够完善,相对滞后于立法实践的需求●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分两大部分:起草规章的技术规范、修订和废止规章的技术规范。主要涵盖四个方面:法案的体例结构、语言表述、逻辑关系和行文格式引言自1979年以来,截止今年7月底,本市共制定政府规章817件,修订193件(22

2、9件次),废止399件,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共418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起步探索到发展提高的过程。随着立法工作经验的积累,对于立法活动本身规律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国家和本市相继出台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以及《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比较宏观层面的问题得到了基本规范。然而,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对于法案的结构、表达技术等立法微观层面问题的分析研究、建章立制尚不够完善,相对滞后于立法实践的需求。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非常重

3、要的任务,对我们今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等科学性、民主性方面进行探索实践的同时,逐步统一和规范我们的地方立法技术,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条必不可少和有效的途径。法律条文写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操作,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39本课题立足于对起草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的规范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我们着重参考了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注重将起草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与起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技术相衔接。同时,我们研究了大量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法实例,特别是对近几年国家立

4、法体现出的重要细节变化,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多种不同撰写模式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分析,总结出规律,论证背后蕴涵的法理,提出了与制定、修订和废止本市政府规章相关的实用性、操作性立法技术规范,以期为立法工作提供立法参考标准。从内容上看,课题基本涵盖了立法技术的四个主要方面,包括法案的体例结构、语言表述、逻辑关系和行文格式。主要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起草规章的技术规范”,包括对规章名称、体例、结构的基本规范、法案通用条文的表述规则、常用字、词、句和标点符号的规范,以及立法中常见的逻辑错误等四部分。第二部分为“修订和废止规章工作的技术规范”,包括对规章单件和批量修订或修正的规范、对规章单

5、件和批量废止的规范等内容。课题共援引了88个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既作为正面论证,同时也提供给法案起草者作为参考的范例,并体现与地方性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技术相衔接的原则。范例的选择依次优先考虑引用本市地方立法例、行政法规、法律。第一部分起草规章的技术规范一、规章的基本规范(一)规章名称的表述1.基本要求规章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章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得使用标点符号。2.构成三要素规章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者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三要素构成。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为适用范围,“

6、政府信息公开”为规范事项,“规定”为基本体例。3.题注规章签发日期、制定机关、文种和文号应当以括号形式置于名称之下。规章被修正的,还应当注明修正的时间和依据(参见范例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39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被多次修正的,应当注明各次修正的时间和依据(参见范例2):“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1日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字体要求规章名称使用小二号小标宋字体,题注使用小三号楷体。规章正文若无特别说明,均使用四号仿宋字体。(二)规章的基本体例1.规章的体例,是指规章的体裁、结构。规章的基本体例主要有以下四种:(1)规定――①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例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②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范,有几条就规定几条,也有使用“若干规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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