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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 xx在他的博文中说:“本院所办的自侦案件,85%的被我们公诉口给‘帕死’了,产生了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对立情绪,说实在的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也很委屈,究其原因,并非认识上的偏差,而是达不到起诉条件。” 由此可见这类现象在检察系统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非同小可性。故此笔者想到了办案理念的不同及转变。所谓不同,就是自侦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立案标准”,公诉部门也有自己的一套“起诉条件”,这一个“标准”、一个“条件”虽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事”一到“具体”就难咬合、
2、难一致、难梳理了。 检察事业要发展,反贪部门要办案,党和人民要结果,怎么办?笔者的思考是,反贪部门要“率先转变”查案理念,也就是说,在坚持反贪“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查案理念要迅速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以适应公诉部门的充要地“起诉条件”。 “查明案件”与“证明案件”二者的区别在于:“查明案件”是侦查人员做到心里明白案件的事实与真相;而“证明案件”是侦查人员做到让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明白案件的事实与真相。可见这种区别,不是一般的区别,“查取”是为了“证明”,但“查取”绝不可能等同于“证明”。 在反贪查案实践中,
3、侦查人员从线索初查开始到案件侦查终结,通过办案的获知与厉练,对于整个案情,可以说是“一清二楚”;大到案件起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过程和手段;小到中间的诸多环节及细节,都能掌控在握,都能够说得“头头是道”。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你要让别人也能够“头头是道”,无论是在批捕、起诉、审判诸诉讼阶段上也能够被认定为“头头是道”。 如斯,我的思考主旨是:反贪查案要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迅速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 思考之一 侦查要从单一“收集证据”,向“审查判断证据
4、”和“运用证据证明案情”这“三大要约”复合同步的转变 在“查明案件”的思想观念牵引下,“侦查中心主义”无疑是站上风的。其一是把侦查的重点放在事情的经过是什么样上,过分依赖直接当事人的口供,往往先入为主,忽视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充分性和客观真实性;其二是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与案件相关联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其三是重视证据的证明结果,忽视证据的合法性。 “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情”这“三大要约”复合在一块同步运作,就是要跳出“侦查中心主义”的圈子,在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同时,对于证据关联性和排除矛盾点
5、以及合法有效等进行综合、系统、统筹地考虑,尤其要把重心向后两个方面倾斜,也就是说,要站在或倒向“起诉条件”这一边,要无条件的服从于“证明条件”。为了使这一“复合同步机制”成为反贪查案的有效和长效机制,反贪部门有必要在内部分设出“证据预审科”,其职能就是对获取来的若干证据进行专门专人审查,一方面审周全,主要的是审关联和合法,同时对取证方向给予引导。如若人员紧张,可以在每个办案组中明确一名“预审检察员”,对每一天,每一时间段所取得的一切证据都要及时地交由其“全天候”的把控,分类、分析、梳理、归纳,排除矛盾,消除疑点;并提出重新
6、取证或补证的要求。不见预审检察员的书面或口头答复,不开展下一步取证工作。如遇所取证据种类多且杂的情况下,整个办案组可全员一起动手,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审查,以利第二阶段的取证工作正常开展。 思考之二 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搞“有罪推定” 我的不成熟想法是:宁肯少办一案,也不错办一案。一时少办一案大不了挨顿批评,过后还可多办;而办错了一案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也给一级级的领导带来牵连。所以说,我们要叱咤更要理智,要成效更要安定。 在反贪查案中,根据证据三性的特征,应重视对相关的证据的收集,而不能凭主
7、观臆断来定案。对证据中反映出来的合理疑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所产生的疑点,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去调查排除,并使之证与证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公诉会议上说,对于有疑点、有矛盾的证据,决不轻易放过,一定要认真核实甄别,确保真实可靠。邱检的讲话,我们在查案中一定要严格遵守。 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对于缺乏证据支持的有些情节,我们不要认为对整体影响不大而草率地予以认定。同时更要摒弃那种为了把案件办成功,而将证据不充分、不足,事实不怎么清的案件当作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8、实充分的案件来等同视之。在证据还没有达到“证明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还没有完全丧失取证条件的,一定要继续取证,排除万难的把要取的证取到位,夯实完善证据;一但取证条件丧失,无法使证据达到公诉“证明条件”,那么就要“忍痛割爱”,该放弃的就要毅然决然地放弃,该中止的要中止,该撤案的就撤案,不能有丝毫地迁就或眷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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