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税简报第三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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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地税简报第三十四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9月28日浅谈协税护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近几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推进,区域经济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使偷税与反偷税、纳税人自觉申报与未申报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逐步延伸到全社会经济实体和现代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各类性质的收入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和掌握。特别是对新疆这样地域广大的边疆地区,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现行地方税收具有税种多、税额小、征收范围广、税源分散、分管难度大、税款容易流失等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引导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往往出现得不偿失、税收成本过高、

2、税收流失相对严重等情况的发生。为了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相对节省税收征管费用,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面对税务部门人员少,mntenancethereisabigsecurityrisk,hashadagreatitothecity.3.1-8buster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anioefsYuirbeisn,cnigteymbeunstlpicnteisoisnt5e:e3t0-6:20,andbasicalytheYibintravelneds.Bus资金限制的情况下,

3、只靠地税部门应收尽收是很难做到的。因此,税收工作只有得到当地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协助,才能有利于保证和促进税收职能的实现,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才能有效地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防范税收的流失,才能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一、开展协税护税工作的法律依据应该说,我国相关法律上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拥护、协助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巩固,法律细节上也对税收工作牵涉的问题都作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或制裁措施,从法律上尽量考虑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从而保证经济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工作。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了减轻工作量和税收征纳

4、成本,按照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应征的税收可以委托给相关部门授权代扣、代缴和代征税款业务,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或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将某些税款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税款后由税务机关按协议支付手续费。而代扣、代缴就是按税法规定履行税款扣缴义务,税务机关按协议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常规的做法,如果法定的代扣、代缴单位不履行职责或擅自收缴税款,以及占压税款,就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但是,从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来看,受托代征单位(协税护税网络组织)的代征税款行为与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是一个概念,是有很大区别的,应区别对待。《税收征管法》第4条的规

5、定,受托代征人不负有所代mntenancethereisabigsecurityrisk,hashadagreatitothecity.3.1-8buster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anioefsYuirbeisn,cnigteymbeunstlpicnteisoisnt5e:e3t0-6:20,andbasicalytheYibintravelneds.Bus—2—征税款的法定义务,不是法定的纳税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因此,协税护税网络组织机构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法律

6、上也没有设定违约受托代征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这个问题,税收相关法律上没有作出具体适用性规定,只概括地规定了应该怎么做,没规定代征单位违约了怎么处罚、怎么追究责任等。目前的做法,委托代征人不履行代征义务,未征或少征应代征税款的,不按期缴纳代征税款的,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征单位违反代征税款协议,擅自侵占国家税款的行为,应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委托代征人拒不返还税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税务机关

7、机关均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代征单位不履行职责,按照协议应代征税款未及时代征问题,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后,双方构成行政合同关系,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时,不能仅仅强调需要代征的税种、税率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等问题,应该明确规定委托代征人何时向税务机关结报税款、不按期结报税款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明确委托代征人对税收票证的保管、开具、结报方法和期限,要明确执法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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