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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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促进立法工作,提高法规质量,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程序指: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拟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规章以及协调、审议、发布或送审、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技术标准的制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部政策法规司统一组织、协调立法程序。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必须与内容相符。   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基本的和主要方面的社会关系,并

2、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法律”。   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某一方面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并提请国务院制定的,称“行政法规”。通常采用“条例”、“规定”。   对部分规定某一方面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或对某一项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规定,称“规章”。通常采用“规定”、“办法”或“细则”。   规章,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和颁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的地方性规章。   第五条制定的规章因实际需要而采用“暂行”或“试行”形式的,其“暂行”或“试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ofwork,relationships,nee

3、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第二章规划与起草   第

4、七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   五年立法规划报部务会议审议,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根据五年立法规划,政策法规司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经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批后,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国务院的决定;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议。   第十条规章的起草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方针、政策的需要;   (二)

5、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三)部务会议的决定;   (四)部属司(局)台业务管理规范化的需要。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章的起草,由局级主管单位负责。   规章内容与两个以上(含两个)局级单位有关联的,以一个局级单位为主,其他局级单位协助共同起草。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

6、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十二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必须明确指导思想,同时注意与相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间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与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分为编、章、节。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结构严谨,条文精炼,层次清楚,文字简明,用语准确。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

7、、规章的内容,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的,在起草中应征求该部门意见,力求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司报请国务院协调。   部内有关单位不能协调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在送审草案中列出不同意见,并说明采纳某种意见的理由。第三章审议与发布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及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   第十七条对送审草案,政策法规司可提出意见,商请起草单位修改。   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草案的说

8、明及审核结果的报告。   规章草案的审议,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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