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ID:17303891

大小:21.7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29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_第1页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_第2页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_第3页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_第4页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内容提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造价审定的专业性工作,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更好的发展成熟,笔者在此列举并分析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并间接的提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关键字:质量 造价 建筑工程 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托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者)依

2、法运用建筑工程结构知识和技能,对建筑工程构件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建筑工程造价(审价)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近几年,随着建筑工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标的也越来越大,要求对建筑工程质量或造价问题进行鉴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

3、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此,笔者根据司法鉴定的客观要求,结合自己的执业实践,对建筑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一详细的介绍。鉴于不管是质量鉴定还是造价鉴定,均属于建筑工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故作者将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合二为一。

4、一、证据原则不管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还是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其本身都属于证据的范畴,但这是所讲的证据原则并不是鉴定报告本身是证据问题,而是说鉴定报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

5、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告本身也是重证据、重事实。证据原则在这里有几层含义:一是所有用于鉴定的材料均应经过证据交换和相应的质证程序。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均应填写资料目录,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鉴定机关要听取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申辩意见。有时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交流意见,表明态度,鉴定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提问;二是鉴定机关认定的证据必须是法院认可的证据,如法院本身对些证据材料就没有认可,鉴定机关不应将其作为鉴定用资料,对一些基础资料在法院不认可的情况下,

6、鉴定机关作为鉴定基础资料,所得出的鉴定报告恐怕连法院的关都过不了;三是鉴定机关要全面接受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四是鉴定机关本身也应做一些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工作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案卷材料来进行的,但由于每个建筑工程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对一些案件,特别是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取证也是必不可少的。二、尊重合同约定原则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

7、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及有关认定合同效力的有关司法解释,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更改或否认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约定,原告为江苏某建筑公司,被告为上海市某房地产公司,被告工程由案外第三个所做,但最后的扫尾工程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被告与原施工的第三

8、人就扫尾工程移交原告施工事项签订了《某大厦扫尾工程移交书》,三方的签章均为某大厦项目部的公章。《移交书》中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