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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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

2、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要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学校应设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总务主任、报账员、校产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等为成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

3、步增强为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承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手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

4、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凳、学生床铺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土地、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

5、等十一大类。(一)土地。指校园在用土地、劳动基地土地、闲置土地、农田、山地、茶地等。(二)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三)通用设备。指锅炉、车床、电梯、泵等。(四)专用设备。指警具、装订机、胶印机、复印机、灭火器、验钞机等。(五)交通运输设备。指轿车、货车、客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六)电气设备。指变压器、电风扇、洗衣机、空调

6、、冰箱等。(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指计算机、电视机、DVD、VCD、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摄像机、远程教育接收播放设备等。(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指自然实验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等仪器。(九)文艺体育设备。指音乐、美术、体育设备等。(十)图书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购买的图书、资料、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指办公桌、椅、课桌、凳、资料橱柜以及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调入的固定资产

7、,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

8、固定资产价值。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减、租借、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增加: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在房屋竣工后凭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以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村小组为法人,全额或部分投资购建的学校国有资产,按照婺办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并由学校予以管理。学校收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购置固定资产需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执行。购置固定资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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