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北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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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自考网(www.hbzkw.com)信息最齐全最实用的湖北自考门户网站。2015年湖北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国际税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国际税法的概念,理解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协调J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原则,掌握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理解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掌握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说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前提  (1)纳税人收入和财产的国际化;(2)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一定数量的国家内确立。 

2、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际税收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税法。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或者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是纳税人属于征税国的居民或公民,纳税人负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实行来源地管辖权的前提是首先确定有关所得和财产的来源地或所在地,纳税人负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  二

3、、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产生重叠冲突的结果。国际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原则,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与联合国公布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对税收协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引发了新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冲突,既有的国际税法规则受到了冲击和影响,各国需要

4、加强彼此间的合作和利益协调。  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征税权的划分、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与税务行政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三、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两者都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中彼此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组成部分。协定条款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但是在反避税方面,该原则不应绝对化。  第四节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对于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的协调,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常设机构原则。但从事国际海运和

5、空运的营业所得的征税,通常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常设机构可以由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或者营业代理人构成。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立原则包括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原则包括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

6、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湖北自考网(www.hbzkw.com)信息最齐全最实用的湖北自考门户网站。  二、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是固定基地原则。联合国范本补充规定,纳税人在来源国住满规定的期限或者报酬支付者位于来源国时,来源国可以征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是来源国优先征税,但一定条件下纳

7、税人居住国可独占征税。  三、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协调主要采用税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即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一方征税,但经合组织范本对跨国特许权使用费主张应由居住国独占征税。  四、跨国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不动产所在地国可以对不动产所得优先行使征税权。转让不动产所得和转让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得可由不动产所在国或者常设机构和固定基地所在国征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或者船舶所得,以及属于经营上述船舶或者飞

8、机的动产所得,通常由转让者的居住国独占征税。转让公司股份收益,各国规定不同,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也有差异。对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由有关国家间相互协商。  五、跨国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不动产以及属于常设机构和固定基地的动产,不动产所在国和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国可以征税,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以及属于经营上述船舶和飞机的动产,由企业的居住国独占征税。其他财产由财产所有人居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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