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登记注册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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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尤溪工商局登记注册官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登记注册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调动登记注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登记注册实行注册官制度。登记注册官(以下简称注册官)是指通过考试具备专业资格,经本局聘任,在登记注册岗位上依法行使登记注册核准权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登记注册官助理(以下简称注册官助理)是指未取得注册官资格、协助注册官开展登记注册工作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第三条注册官实行注册官资格取得与岗

2、位聘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统一考试、统一评审、统一聘任、权责一致的原则实施。第四条注册官助理不得直接从事登记注册核准核准工作。核准第五条注册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服从行政领导。第六条在无锡工商局的指导下,成立由局领导和注册、法制、纪检监察、办公室及人事部门组成的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局注册官资格的认定机构,宜兴工商局是注册官聘任的决定机构。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凡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并自愿从事登记注册的3工商行政管理在职公务员,均

3、可申请参加注册官资格考试。第八条注册官资格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与登记注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登记注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第九条注册官资格考试由无锡工商局统一命题,定期集中组织考试,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官资格考试:(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在编现职国家公务员;(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四)熟悉有关登记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法律知识;(五)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累计满一年的。第十一条通过注册官资格考

4、试的人员,取得注册官资格,由局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官资格证书。第十二条注册官资格取得后三年内未被聘任为注册官的,需经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重新认定。第三章聘任第十三条取得注册官资格证书的,经宜兴工商局评审后聘任为注册官,从事登记注册工作。第十四条注册官职位聘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试和考察情况,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职位情况择优聘任。第十五条聘任注册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官资格;4(二)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熟练运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并

5、具备处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能力。第十六条注册官聘任程序是: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注册官聘任条件的在编现职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局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合格,由宜兴工商局聘任为注册官。第十七条注册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机关解除聘任并报无锡局备案:(一)因工作需要调离或转换登记注册岗位的;(二)因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

6、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满一年的;(四)因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登记并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五)公务员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六)注册官年度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的;(七)离岗退

7、养或退休的。第十八条注册部门负责人调任后,具备注册官资格的由宜兴工商局特聘为注册官。职责、权限、第四章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及署名权第十九条注册官的工作职责(一)依据登记注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委托权限内独立开展登记注册工作;(二)宣传国家有关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三)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注册的咨询服务;(四)办理其他与登记注册相关的业务;(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第二十条注册官的工作权限(一)注册官负责登记注册的咨询工作;受理、审查、核准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登记注册材

8、料;受理、审查、核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注册材料;核准各类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审查向上级局申报核准名称的材料;受无锡工商局委托受理、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材料及备案材料。(二)注册官的事权由所在登记机关授予。注册官的具体事权应立足登记注册工作实际,根据注册官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登记注册事项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由登记部门负责人代表登记机关根据注册官岗位加以明确,注册官可以有不同的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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