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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合作企业的主管部
2、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㈡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㈢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
3、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㈠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㈡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㈢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㈣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
4、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㈤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㈥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
5、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㈡危害国家安全的; ㈢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㈣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
6、书面文件。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
7、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㈡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㈢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㈣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㈤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㈥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㈦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㈧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㈨合作企业外
8、汇收支的安排; ㈩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