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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证券金融银行管理毕业论文 入世后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证券金融银行管理论文题目:入世后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市场准入是指东道国是否给予、在何地及何种条件下给予外资银行在本国设立机构和开业的法律规定,是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的必经之路。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本国金融业安全与稳定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它可以把那些有可能对本国金融体系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外国金融资本拒之国门之外,减少损害存款人利益和破坏金融秩序的隐患因素。鉴于此,几乎所有国家都建有自己的市场准入规则,只是因为各国在经济发展程度、文化背景等方面的不
2、同,其在准入条件的设置方面存在差异。本文试对人世后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对市场准入限制的认识 (一)市场准入限制的原囚 国际银行、跨国银行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表现之一,反过来又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然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各国经济失去了独立意义,恰恰相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力图加强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在与他国的经济往来和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并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对各个国家来讲,只有本国和本民族的利益才是最根本的利益。无论是目前还是可预见的将来,民族国家仍
3、然是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主体,民族利益仍然是决定民族国家行为的首要根据,而包括民族金融业在内的经济实体,是民族利益的具体体现。设在一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从根本上来说,并不能代表该国的民族利益。跨国公司的投资固然可以为受资国带来资本、就业机会等好处,但由于资本技术等的所有权属于跨国公司,子公司的收益属于母公司,子公司的行为必须符合母公司的利益,它决不可能为了维护受资国的利益而牺牲自己或母公司的利益。在民族利益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丧失了维护民族利益的手段——市场准入限制,其后果是难以设想的。因此,只要民族存在,就有民族利益。在强大的跨国公司等外国经济实体的竞争下,对民族金融业不适当加
4、以保护,反而会使民族金融业难以生存。 由于金融服务业的特殊地位和为民族利益寻求必要的保护,各国在开放本国金融业的过程中给予本国金融业一定的保护已成为国际通用做法。新力0坡在1969年5月宣布开放国内银行业市场时,明确提出开放的前提是本资银行在国内市场占有支配地位。今天的美国借其强大的实力,到处挥舞威胁的旗帜胁迫他国开放市场,而在19世纪初,当时还不是强国的美国也是竭力要求保护金融业的。1811年,美国第一银行经营到期后,国会投票时以一票之差否决了经营良好的第一银行重新注册的申请。原因在于:“在公众眼里认为最危险的事实是,该银行股票差;万多四分之三为外国人所持有。虽然外国股票持有人
5、没有投票权,但公众怀疑这种做法会导致外国控制美国工业或金融业”(保罗·霍维慈,1974)。即使今天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普遍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其目的也在于以本国市场换取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然后凭自己的金融业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的利益。在拥有2/3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的GATF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民族金融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特定承诺方面,以使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 (二)市场准入限制的内容 各国对本国金融服务的保护主要是制定有关竞争或市场准人的限制性法规,根据其规定的内容在实质上是否与本国服务及本国服务提供者相同或相当,我们可以把这些
6、限制性法规分为两类: 第一类:歧视性限制,即明文禁止或限制外国金融服务的规定。如下列一系列限制条件: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敷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限制服务经营或服务产业的总量;限制具体服务部门的雇佣人员总数;限制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形式;限制外国资本的最高份额。 第二类:非歧视性限制,即表面上没有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有任何限制性规定,但在实施效果上却可以有效地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或使之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如金融防范规则中涉及的专业和技术质量标准,专业人员资格要求,这些限制是出于规范行业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体制的稳定而非贸易的需要。此外,国内限制投资和支付的法规,有
7、关移民和外国人出入境的规定,虽然目的不是限制金融服务贸易,但由于外资银行这种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方式必然和投资及自然人流动相关联,它们也可能构成服务贸易的限制或障碍。 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了WTO有关法律制度约束,其中包括该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包括两个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它们将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我国银行法制的革新,尤其是我国所做出的人世承诺中有关银行业务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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