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劳动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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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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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劳动法几个问题的思考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迫在眉睫,如何规范雇佣劳动关系十分必要。《新劳动法》的出台,立意很好,对平衡社会心理等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必将为规范社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市场进步发挥应有的能量。一、现代劳动法的属性(一)何谓现代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是以限制资本家对罗店镇的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规。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以为“工厂立法

2、”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   (二)现代劳动法是社会法。诚然,劳动法在历史渊源上与民法如出一辙,现代的独立发展也并没有彻底否定对民法基本精神(如崇尚自由)的继承性。但是劳动法同民法的变异性决定了两个法律部门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劳动法的变异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过程。   而一般认为,“社会立法”(sociallegislation)主要是“指政府为某些不幸的少数群体(亦即那些弱者或那些无法自食其力的人)提供一些对他们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服务”,其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是

3、受“‘社会正义’之幻想(thewill-o-the-wisp)”的激励而做出的种种努力。对社会法的解释众说纷纭,但公认其基本特点是:调整对象中既有公共利益的内容,又有私人利益的成分,立法宗旨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促进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保障公共道德与弱者利益等。  反观劳动法与民法,虽然在起源上有共通之处,但两者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的原则上都有明显的差别。劳动法既是劳动者的保护法也是劳动的管理法,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等等。可见,私法公法化的过程使得现代劳动法褪去了诞生之初的私法外衣,赋予了其更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

4、注,使之转变为社会法的属性。其属性的转变也昭示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从单纯的保护劳动者利益扩展为一个以之为原点的价值体系。二、新劳动法条件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一)劳动者应加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应珍惜劳动机会,不可滥用权力《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相对于企业来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只有倾斜于弱势群体才能达到公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

5、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5平。通过法律的强制来保护劳动者。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劳动者应该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在与企业订立合同的时候,不能抱着只要找到工作,有工资,签不签合同无所谓的心态。另一方面,新法的实施,也考验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使得劳动者地位提高,权利增加,是这部法律所体现的最大善意。但这并不意

6、味着可以滥用权利。有的劳动者觉得不签合同自己就是一个自由人,随时想走就可以走,不会受什么牵制,这种心态是不可取。频繁跳槽从个人职业生涯长远规划来说是不利的。因此,每个劳动者应珍惜自己的劳动机会。和谐社会需要的是诚信,只有诚信的劳动者才会有稳定良好的发展机会。劳动者应该意识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等同于终身“铁饭碗”。虽然没有规定合同终止时间,但是如果符合法定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照样可以终止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7、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8、或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二)企业应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可规避劳动法律,变相剥夺劳动者的相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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