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费1989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费1989

ID:17269989

大小:18.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29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费1989_第1页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费1989_第2页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费1989_第3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费1989》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时间:1989-03-1600:00发文单位:山东省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  通知《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责成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海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

2、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虽不在我省管辖海域作业,但在我省登记注册并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权限:  一、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和近海六百马力及其以上(含六百马力)的拖网、围网捕捞渔船,以及采捕渤海对虾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渔政机构)征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近海机动捕捞渔船和采捕省管辖的专项

3、渔业资源品种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水产局征收;  省管辖的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包括怀卵对虾亲体(以下简称亲虾)、人工增殖对虾(以下简称增殖虾)、鹰爪虾、毛蚶、魁蚶和海蜇。  三、非机动捕捞渔船和采捕地方海珍品以及县级人工增殖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渔业行政部门征收。  第五条海洋渔业资源费分为普通渔业资源费和专项渔业资源费。采捕普通渔业资源的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采捕专项渔业资源的另行征收专项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普通渔业资源费的年征收总额,按前三年采捕普通渔业资源品种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算。专项渔业资

4、源费的年征收总额,采捕渤海对虾的,按海区渔政机构的规定执行;采捕省管辖的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分别按前三年采捕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比例计算:一、亲虾、增殖虾5%;  二、鹰爪虾、毛蚶、魁蚶和海蜇3%。  第七条普通渔业资源费以元/马力作为计征单位。各类机动捕捞渔船每马力的年征收标准,按其作业类型、马力大小和捕捞许可证的性质确定。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

5、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一、持基本捕捞许可证的六十马力及其以上的各类作业渔船每马力的年征收金额,按下列比例征收:  (一)从事流网、围网作业和采捕贝类(不含毛蚶、魁蚶)的,按标准马力年征金额的100%计征;  (

6、二)从事钓钩作业的,按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的60%计征;  (三)从事定置网作业的,按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的120%计征;  (四)从事拖网作业的,按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的130%计征;  (五)一船从事两种以上作业的,按比例高的作业类型计征。  二、持基本捕捞许可证的五十九马力及其以下的各类作业渔船每马力的年征收金额,分别按高于前项相应标准20%的比例计征。  三、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各类作业渔船每马力的年征收金额,根据前两项的相应标准,按一九八九年一点二倍、一九九0年一点四倍、一九九一年一点六倍、一九九二年

7、一点八倍、一九九三年二倍计征。  一九八九年的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为25元/马力。以后每年的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由省水产局根据前条确定的年征收总额提出,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  第八条专项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亲虾资源费依照《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执行,其余各项,由省水产局、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第九条采捕地方海珍品和县级人工增殖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步下捕捞其他渔业资源品种的,其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施行,并报省水产局备案。  第

8、十条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征收办法和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非机动捕捞渔船,每只按三马力征收渔业资源费。母船携带子船的分别计征。  第十二条对省内跨界作业的,不得重复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十三条各级渔业行政部门,要在发放或年申捕捞许可证和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收缴渔业资源费时,必须出示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