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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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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决策评价制度人社局 篇一: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建立科学论证决策实施后评估体系,是确保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的有力保证。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估的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我局行政决策执行
2、情况进行评估。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等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五条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载明决策实施评估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 整建议及理由,报局党组或局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局党组会或局办公会议对决策实施评估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
3、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公开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对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事前应当广泛吸纳公众参与,特别吸纳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条局务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特约人员、监督人员或服务对象代表列席,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对合理、科学的意见积极采纳。
4、 第三条本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2.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事项; 3.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 4.重大管理政策的调整; 5.机关事业单位重大人事变动; 6.重大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公开听取意见的形式:本局门户网站、专项调研座谈、公开公示、举行听证会、媒体发布公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举行,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邀请-1-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社部门聘请的监督员和服务对象代表参与听取意见。 第五条决策公开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
5、称、基本情况说明、政策依据和理由、意见反馈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可行部分纳入决策意见内容。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务公开事项作出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规范性文性的合法性审查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执行。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开。 第二条负责局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负责全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6、相关单位及股室应当配合审查工作。 第三条承办业务股室在提出决策意见前应当充分的论证,必要时邀请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人员参与。 第四条承办股室在提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转载于:小龙文档网:行政决策评价制度人社局)依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外地先进经验; -2- (二)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第五条局负责
7、法制的股室主要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和符合法定职权、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和符合现行政策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或调研座谈论证等形式举行。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存档备查,不符合法规或不可实行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工作理念,立足于“源头治理、超前化解”的维稳原则,确保决策科学、稳妥、全面,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8、。 第二条评估范围: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事项必须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 (一)本县有关就业政策调整事项; (二)重大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事项; (三)社会保障政策调整事项; -3- (四)大范围人事调整事项; (五)重大农民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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