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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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XX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XX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

2、增加78元。  5、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1、退休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XX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XX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

3、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XX〕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XX

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启动后,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结算。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

5、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XX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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