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XX〕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