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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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三农案例评选一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分析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屈琦【案情简介】刘某,男,50岁,住陕西省蒲城县党木镇L村。1990年村上发包土地时约定承包三亩盐碱地顶一亩好地,刘某遂放弃好地,承包了三亩盐碱地,并办理了土地承包证,土地承包证登记承包亩数为三亩。1998年前后,镇政府鼓励村民对所承包盐碱地进行了改良,刘某三亩地也在其中。2010年3月,当地因建设飞机场征收了刘某所承包的三亩土地,土地补偿款按每亩1万元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以“三亩顶一亩”为由只发给刘某土地补偿款1万元,刘某则认为应当发给自己3万

2、元。双方发生争议,共同找到本律师要求调解。【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刘某承包土地数量的认定。刘某认为应该以土地承包证登记为准,即承包土地三亩;村委会认为应该以“三亩顶一亩”的约定为准,并且土地经过改良已经成为好地,故认为刘某承包土地一亩。【办案经过】一、接手案件后,律师经过调查,查清楚以下事实:L村盐碱地较多而好地较少,1990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三亩盐碱地顶一亩好地予以发包的事实存在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

3、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3;刘某土地承包证合法有效,登记承包土地三亩;当地政府于1998年前后鼓励村民对盐碱地进行改良,并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土地补偿款按每亩1万元已由机场建设方支付给村委会;村民大会曾开会讨论认定刘某承包

4、地只有一亩。二、根据以上事实,律师向当事双方进行了法律分析:第一,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须经一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

5、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土地补偿费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可以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就本案而言,村委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如何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而是村委会干部决定只发给刘某1万元,首先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二,认定承包地的亩数,应以土地承包证的登记为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签订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签订合同的形式已做了规定,要求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土地承

6、包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该合同并成为土地承包证记载面积的依据。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3在本案中

7、,刘某签订有承包合同,其土地承包证合法有效,记载承包土地三亩,村委会应予以认定;村民代表大会认定刘某只承包了一亩土地应属无效。第三,改良土壤是政府的义务,改良土壤与土地承包是两个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根据该条,改良土壤是政府的义务,与村民是否承包土地、承包多少土地没有关系。不能因为政府对土地进行了改良而认为村民承包的土地数量也发生变化。就该案而言,村委会认为刘某承包的盐碱地经过改良

8、已经成为好地,所以其承包的土地数量只能按照一亩计算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更何况刘某对土地进行了改良,付出了大量劳动,理应得到合理补偿。第四,村民大会的会议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认为,认定刘某只承包了一亩地,是村民大会的会议决定,认为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不得干涉。但程序合法的东西,不能表示内容就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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