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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调研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新区土地征收进程的加快,土地补偿费的大幅提升,我区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其中范围广、矛盾深、影响大的当属“出嫁女”纠纷。一、“出嫁女”的概念在中国,“出嫁女”通俗的说法是指农村已婚嫁出的妇女,又称“农嫁女”、“外嫁女”,具体是指与村外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回迁到本村的妇女。广义的“出嫁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嫁入女”,离婚或丧偶的出嫁女,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本文所指的“出嫁女”是广义上的概念。具体包括:1、嫁外村或城市居民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2、外村嫁入本村
2、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3、嫁出去后为分红又迁回原籍的妇女;4、嫁出后没有生活又迁回原籍的妇女;5、嫁出去后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6、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7、再婚“嫁入女”;8、离婚后迁回娘家的妇女;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嫁入本村的妇女所带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计划内、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二、我区“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本情况通过走访调查本区栗雨办事处、马家河镇、群丰镇,共有户口在本村的“出嫁女”802人及其子女548人共1350人,其中未予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有77人,给与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有34人。法院于2007年以前共处理了“出嫁女”
3、纠纷案件11件,其中包括每分配一次土地补偿款“出嫁女”就来法院起诉一次的情况;2007年以来,“出嫁女”纠纷有10户19人到法院要求立案,法院对这类纠纷与当地政府协调一起处理,没有受理。法院受理的案件只是极少数,大量的纠纷还是潜伏在民间,许多当事人还在观望之中。三、“出嫁女”纠纷的主要成因1、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当前中国农村,从夫居的习俗以及男尊女卑的观念还相当普遍,所谓“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一些传统的婚嫁观念还牢牢占据着许多农民的头脑,这也是现实中有损“出嫁女”平等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而且大多数村民认为“法不责众”,很难将法律和政策落实到位。2、利益驱使。
4、一方面,村民认为“出嫁女”不迁户口,其子女也随母入户而留在本地,影响了其他村民的利益,所以大多数村民都反对“出嫁女”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出嫁女”只要男方户口地比本地偏远条件差也不愿意迁户口,而选择将户口留在本村,以分享集体经济权益;一些村组甚至还出现了想方设法“非转农”的现象。这些因素导致富裕村人口不断膨胀,人地关系日趋紧张。3、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村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片面强调村民自治,却忽视了乡规民约与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二是注重维护本村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忽视了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出现合情理不合法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有
5、些村、组干部和村民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够,甚至认为经大多数村民讨论通过的决议就是合法;三是由于村委会成员是村民直选产生,村组干部有的想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但担心得罪大多数村民而影响任职或出现闹事,只好牺牲少数农村妇女的利益。4、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如法制宣传教育、基层组织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审查监督不力,对解决“出嫁女”纠纷缺乏系统全面、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方案及措施。四、对“出嫁女”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1、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出嫁女”如果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她就应当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利益。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确定当
6、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广大农民基本民事权利,目前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属于立法空白。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会议通过决议,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在相关立法出台前,我们试图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主要是基于出生,加入取得基于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迁入。(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包括四种情形:死亡;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12全文查看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3)特殊情形的处理。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在符合成员资格丧失条件之前,应当认定为具有成员资格;因婚姻、收养等原因,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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