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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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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整合,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8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以外的下列人员: (一)市区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幼托机构,下同)的在校学生; (二)市区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三)市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离休干部和一至六级(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对象
2、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待遇和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 (三)定点就医,属地管理;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负责市区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市教育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所管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并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参
3、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的监督管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市民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4、和市总工会负责本规定资助对象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督促其参保。 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所属街道(镇)居民、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并指导和督促做好相关工作。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缴费、结算支付和基金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医保基金 第五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和资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5、。 第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居民医保规定的保障待遇支出,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居民医保业务的工作经费(含参保代办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当年出现超支时,首先动用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历年结余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应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范围以内,超过范围的,要通过完善政策、提高待遇水平等途径,控制基金累计结余率。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
6、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在校学生和市区户籍1
7、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少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80元;市区户籍的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财政补助270元,个人缴费150元。 符合市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符合职工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和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应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第十条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资助的资金,除中央部属高校和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以及独立学院的在校大学生由中央和省财政支付外,其余人员按以下比例由财政分级负担: 市区户籍(不含
8、集体户籍)的学生少儿和其他居民,按户籍所在区域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崇安、南长和北塘区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70%;滨湖区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锡山区、惠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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