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缺陷与完善对策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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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摘要: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立以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逐步承认再到正式确立流转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但是与我国各个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的蓬勃发展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明显滞后,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健全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我国需要修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文件,打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限制,科学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缺陷;对策国以民为本,民以

2、农为基,农村稳则天下稳。长期以来,土地都是我国农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农村土地不仅承担着为全社会生产粮食的经济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还负载着农民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土地问题解决的好与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且关系到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以土地产权结构重建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冲垮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

3、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G]http://www.gov.cn/jrzg/2008-10/19/content_1125094.htm,2011-2-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三十多年的农村改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以及农村劳动力就业向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了速度加快的趋势。但是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缺

4、陷,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问题,就成为摆在学术界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立以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禁止流转到逐步承认流转再到正式确立流转制度的发展过程。禁止流转阶段。我国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

5、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6年《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81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2

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这些法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禁止流转的。逐步承认流转阶段。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法地位的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该条取消了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文。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增加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条文。1993年《农业法》第13条进一步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

7、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国务院于1995年3月28日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4条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并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同年颁布的《担保法》细化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该法第34条、第36条分别规定:“抵押人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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