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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8
《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年八月十四日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发生和蔓延,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白蚁防治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以及对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进行白
2、蚁检查与灭治工作的管理。第三条 市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郊区)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县级市白蚁防治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县级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的白蚁防治日常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是指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和县级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第四条 本市建设、规划、建管、工商、物价等部们应当履行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中的相应职责。第五条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loanapprovalandpo
3、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二)负责辖区内的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工方式作;(三)对辖区内白蚁防治单位的各项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四)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预防工作;(五)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
4、知识,推广白蚁防治技术;(六)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第七条 几在本市开办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应持有 关证件、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f1提出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白蚁防治市场的容量和秩序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白蚁防治工作。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具体工作。白蚁防治单位资质、从业人员
5、《岗位证书》每两年验审一次。第八条 九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申办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手续,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白蚁防治费。装饰装修房屋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预防手续。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预防工作结束后,由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白蚁预防竣工验收报告》。第十条 经预防后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回访制度,预防包治期为15年,包治期自预防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在包治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无
6、偿灭治。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竣工验收报告》或白蚁预防合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产登记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二条 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
7、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但末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以及超过预防包治期的建筑物、构筑物,发现白蚁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灭治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检查、灭治工作。第十三条 园林古建筑、古树名木、通信设施、水利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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