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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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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白蚁防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属于白蚁危害地区,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主城区内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白蚁防治专委会
3、)应当配合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防治管理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中,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它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 (一)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防治
4、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责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由合同双方共同约定,一般不应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治理,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和灭治收费,参照重庆市物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指导性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
5、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和经确认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机构,必须是经本市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市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重庆市白蚁防治技术人员岗位证书》。 第十七
6、条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不同资质等级的机构必须在相应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一级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生物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工程师 不少于5名,药物检测、建筑专业中级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持有岗位证 书的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 (三)单位从事防治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 二级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生物类、药物检测
7、、建筑工程等专业分 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防治技术人 员不少于8名; (三)单位从事防治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三级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分 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防治技术人 员不少于5名。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申请执业资质等级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
8、所的证明和资本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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