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第三期三亚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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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文件·33·规范性文件备案号:QSF—2010—020009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市政府文件·3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

2、三府〔2010〕51号市政府文件·33·《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后,我市城镇村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上升趋势,为维护和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加强土地使用监管,稳步扎实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和单位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自觉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

3、的行为:(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二)未经合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三)未经合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四)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五)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六)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私分宅基地的行为。三、对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国土部门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新建

4、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综合执法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市政府文件·33·四、严禁非法买卖、占用集体土地。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获得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

5、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五、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并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

6、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六、凡在非法占用或买卖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主动配合调查,听候处理。七、坚决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琼府〔2010〕6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各区、镇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区、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负责人。八、党员、村干部、国家干部参与非

7、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举报热线:市国土环境资源局:12336;市监察局:88271234)。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十日市政府文件·33·市政府文件·33·规范性文件备案号:QSF—2010—020010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0〕5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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