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否必须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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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是否必须签订合同  签定了抵押合同,抵押有效吗?  “我这抵押合同是律师起草的还会有错?”、“我这抵押合同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怎么没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一些当事人经常这样问法官。在接待咨询和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个看似简单,又好像很多人都没弄明白的问题,甚至有很多法律人,包括有些律师和公证员,都没能很好地指导一些法律事务的当事人,如何正确地办理抵押权。  抵押合同和抵押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都完全不同。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是为了设立抵押权,而设立抵

2、押权一般要通过订立抵押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但是,抵押合同属于债权的范畴,由合同法来调整;而抵押权则属于物权的范畴,由物权法来调整。  判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来说,一个齐备合同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抵押合同,签订之后就立即生效。  而判断是否取得抵押权,则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  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4、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抵押权的取得,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抵押权的取得,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的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针对的是合同,意思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才能生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中的登记,针对的是抵押权,意思是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

5、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的情况,法律也鼓励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法律对抵押制度的规定,也是经历了债权物权混淆到分立的一个过程。199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只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

6、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

7、日起生效。按照该法规定,不动产和车船、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时候,抵押物的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并没有对抵押权何时设立作出规定。结合上下条文词义,抵押合同生效就是抵押权的设立,而且在条文用词上,取得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生效混用。例如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  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

8、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合同属于债权的范畴,用合同生效来表述抵押权设立,是明显债权物权不分的表现。  XX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再对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只对设立抵押权的程序和取得作出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设立抵押权的程序,即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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