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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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措施发布日期:2008-2-5 20:39:50   作者:易为春   出处:《科技与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7个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文见本刊1999年第一期活页资料)就是一个新的法律举措。围绕这一规定,讲三个问题:    一、《规定》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具体化。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明确规定了各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措施。  《规定》中的有关核心内容,是这一法律有关措

2、施的具体化。    (一)关于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酬金问题。这是国家一贯的规定,最早见于1985年1月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七条明确,转让技术的单位应当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5%—10%作为奖励费用,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要干预。同期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有相同的规定,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

3、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化法》第29条、第30条则将此奖励比例大幅度提高,以规定下限的方式,明确提取比例应“不低于”,并且将奖励对象扩大到“对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同时,  《转化法》首次还规定了折股分成的奖励方式。《转化法》的这一规定,在正在研究修改的《专利法》修订案中,也应当有所体现。  《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主要细化了以股份方式奖励的比例,以及作出主要贡献人员应占的份额。    (二)关于职务技术转化的权利问题。《转化法》

4、第14条规定,对单位未能适时转化的职务技术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与本单位协议转化。《规定》第3条延续了这一规定,并界定了具体的时间,将《转化法》中的“适时”明确为一年,并在其它方面也予以了细化。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一个新情况,今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同法》长达428条,这一很有意义的法律规定被淹没于其中,在同期出台的《规定》中也未涉及。这应当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极为重要的、有积极意义的一项

5、法律措施。    1.由于《合同法》的基本法性质,从而使这一规定成为科技人员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2.这一规定具有促进竞争的意义。单位在转让某一好的成果时,可能有多个公民、法人希望得到。在同等条件下,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可以优先获得转让实施。这一规定的沿伸,就可以进一步理解(特别是在实际操作),当科技人员为某一法人单位聘请,或者某一法人单位为得到该项科技成果(在竞争中)而聘请相关科技人员,也同样适用,从而具在相应的法律上的竞争优势。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

6、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二、《规定》是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综合和延续。    近年来,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这些政策和法规散见于各类文件中,管理部门各不相同,也不易查找,难为广大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所悉。《规定》一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综合和延续的作用。    (一

7、)税收政策问题。《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延续。其中有一点要注意,即关于营业税问题,010号文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应持有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而3月5日通过的《合同法》实施后,《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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