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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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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原告陈某、尤某系杨木桥169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某染色厂系杨木桥210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两者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米,且该围墙的南面超出杨木桥169号门面米。两原告以被告在其住宅东侧所建造的新厂房围墙侵害了其采光、通风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新厂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采光权是否被侵犯,要判断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采光权的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
2、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
3、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确认:某染色厂的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该围墙与杨木桥169号东面墙壁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米,该围墙墙面长度超出原告的房屋米。根据勘查结论,该围墙建造的方位及尺寸并未对杨木桥169号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影响,该房屋冬至日日照不会低于2小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对日照的标准。 从相邻关系角度考虑,
4、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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