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互联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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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会互联网规范  篇一:XX年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的“1号精神”  XX年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的“1号精神”近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对XX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出了“1号精神”。他表示,金融创新要适应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服务需求,鼓励创新,规范金融,支持互联网金融走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八大建议:  首先,应创新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点,监管体系也要发展创新。要加强“互联网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的探索和建设。注重信息的监测分析,打造各类“线上”监管工具和专业化系统;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  按照业务实质,强化功能监管和

2、行为监管,同质同类业务应遵从同样的监管规范;培育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做好跨部委的横向监管协调,强化全国与区域的纵向监管联动,引入审计、评估、法律、新闻媒体等市场化专业机构的评价、监督功能,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同时加强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者教育。  第二,适度监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将坚持从风险防控的目的出发、从公众合法利益的保障出发,明确“红线”、坚守“底线”、筑好“高压线”。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珍惜发展环境,做到守法合规,立足长远,夯实基础,以负责任的态度经营发展,防控风险,稳健扎实地服务金融薄弱领域的真实需求。  第三,分类监管  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依

3、据其金融类别属性、业务复杂性、涉众性、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方式。  例如,对于提供微小金额、特定群体和人数有限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注意发挥自律规则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避免赋予过高的监管成本。  第四,协同监管  由于互联网跨地域、跨行业、跨时空的无边界特点,互联网金融业务增加了交易的瞬时性、跨界性和关联性。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关注金融行为的本质属性,存款、贷款、汇款、代理销售等金融业务,不因处于互联网环境而发生质的改变,仍需遵守现有的金融法规,各个环节的经营主体仍然承担风险责任。  在此基础上,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按照互联网运行的特点,推进监管的“无缝对

4、接”。  第五,互联网金融应当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则  已有监管法规做出规定的,应遵守现有规定,尚无明确法规规则的,应遵循金融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准则,服从行业操守,等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明确。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的应明确自身的信息中介地位。  第六,互联网金融应围绕实体经济的需要进行创新  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注重发挥互联网的优势,顺应互联网的规律,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管控金融风险,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丰富客户选择。  第七,信息要充分披露  互联网的特征是信息公开透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透明度应当遵从更高标准,服从更严要求。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要经得起外部审计、经得

5、起法律审查、经得起外部评级、经得起新闻监督。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了解你的风险。把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置于更高的地位。  第八,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应处于核心位置  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特性,一般投资者只能按照产品提供者给出的提示进行操作。  互联网金融平台要以更严格的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风险意识培养和金融教育等功能。同时,要保护客户的合法知情权、个人信息等。  据悉,XX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在创新与融合中快速发展,相关法规也在紧密制定中,一行三会将尽快择机发布。  从现有的进展情况看,一行三会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将加

6、强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在这方面,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可以发挥出积极作用。  篇二:互联网监管细则及官方解释  【重磅】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附官方解读及全文)  XX-12-28信托网  12月28日消息,今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了对《办法》的官方解读,就大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相关解答。  以下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官方解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

7、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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