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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保健食品假冒批准文号该如何依法处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今年3月,某市药监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存在疑问。经核实,该保健食品假冒合法企业厂名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药店购进产品时索要了供货方及产品资质,手续齐备。至药监部门检查时,药店已将该产品下架停售,并将库存产品退回了外地供货方,共销售了5盒该产品,销售金额为600元。 案件定性引争议 执法人员针对本案的定性提出了4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卫生法》废止后,国家尚未出台有关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度,因此,目前对于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处理于法无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国家尚未出台保健食品监管法
2、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5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仍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本案中的假冒保健食品未获得审查批准,违反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3条第二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可按此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假冒保健食品在包装标示上冒用合法企业厂名和批准文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
3、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的规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种观点认为,上述假
4、冒保健食品冒用合法企业的厂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5条“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应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对保健食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但至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还未出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手保健食品监管后尚缺乏明确的的法条指引,如何依法对假冒保健食品作出处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适用顺序 《立法法》明确了适用法律时“特别规定与一般
5、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在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方面,《产品质量法》作为规范产品质量的一般法,适用于除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以外的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一切产品,包括药品、食品等;《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是调整药品、食品的特别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特别条款,即将出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在保健食品监管方面应优先适用。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
6、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简言之,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适用方面,国务院拟出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应优先适用;若该条例尚未出台或不明确,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7、》未作规定或不明确的,适用《产品质量法》;上述法律均未作出规定或不明确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监管工作具有延续性,立法进程往往滞后于形势发展,在《食品卫生法》废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更需要监管部门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对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切实肩负起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职责。 《食品卫生法》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
8、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对“未经审批”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罚则。卫生部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监管作了具体规定。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了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职能,并发布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卫生法》废止后,上述两个规章并未与《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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