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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立案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变革2013-10-89:23:22《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袁宜芝【摘要】学者们以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为契机,对立案登记制和立案审查制争论得非常激烈,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采纳立案登记制。需要从学理上辨析清楚立案登记制和立案审查制的本质,从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方面印证学理上的辨析。【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6年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及到1996年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我国立案制度的建设处在探索阶段。在此之前,法官自立自审,立审不分,不符合司法现代化的趋势。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三次发布了“人
2、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是1999-2003年,第二次是2004-2008年,第三次是2009-2013年),明确了立案制度建设的步骤和实施方案。截至目前,我国立案制度建设已经初见成效。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型案件,由于下文所分析的多方面原因,法院并没有积极受理。于是,出现了要求“保护法院”的声音和让群众“告状有门”的声音。两种不同的声音交汇在一起就奏响了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论争的曲子。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
3、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在立案制度建设过程中,一种有力的学说为该制度的构建。以修改民事诉讼法为契机,有学者主张在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该理论产生的背景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新情况不断涌现,使得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严重滞后。为了适应新情况,我国颁行了大
4、量的司法解释,而其中有些解释已经明显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该法的修订已势在必行。针对立案制度,学者认为:一方面,现代法治文明的国家一般都实行立案登记制,也就是说,只要有人提起诉讼请求,就应当予以登记。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让群众“告状有门”;另一方面,对于请求人滥诉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一般而言,当事人不会随意起诉,因为卷入诉讼将给他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对滥诉的制裁措施也将大大制约滥诉情形的发生,如滥诉人将负担诉讼费用等。因此,应当从立法上确认立案登记制,以取代现行的立案审查制{1}。紧接着,就是各大媒体的纷纷报道,认
5、为“立案登记制度促进实质正义”、“立案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诉权”、“法院不得拒接老百姓诉状”等等{2}。然而,反对的意见主要来自司法实务界的人士。他们认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并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带来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不仅无法杜绝恶意诉讼,而且还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3}。也有人认为,“‘起诉难’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
6、".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恐系误设的理论前提”,并从司法实践的数据上论证我们已经解决了“告状难”问题{4};还有人从司法权有限的理念出发,论证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是必要的{5}。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定两者孰对孰错,而是要客观地看待两种观点的各自优势和缺陷以及两者对待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从
7、中厘清两种争论的本质。而对于争论本身,一方面,我们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辨析,认清两种争论的本质;另一方面,我们要从司法政策和司法实务两个方面来回应争论中所涉及的问题,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第一、二次“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期间,立案制度一直都是司法改革的热点,但是,在第三次“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期间立案制度已经不是司法改革的热点了。只有把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才能看清该制度的规律,以期对制度建设有所增益。 二、对两种争论的不同评价 主张立案登记制的论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过于严格,使得本应通过实体审理才能作出裁判的
8、案件有可能在对起诉进行程序性审查阶段便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排除在外,加之立法对审查起诉并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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