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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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2、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

3、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  (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

4、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

5、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第三章 安家资助  第九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6、(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7、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第四章 分配激励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

8、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渝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 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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