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重庆打黑行动中的媒体与司法(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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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重庆打黑行动中的媒体与司法高一飞*高一飞,1965年生,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作者为2009年西南政法大学重大课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控机制及法律对策研究》(西政校发2009329号)中的子课题《重庆市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经验研究》的负责人,本文为该子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原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第11—14页,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刊名及页码。内容摘要:在打黑行动中,执法机关处理与媒体关系的经验有:适度公开执法信息体现执法公正文明;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办案人员擅自发布信息,尊重了执法规律;及时回应媒体质疑满

2、足人民知情权。打黑行动中人民法院处理与媒体关系的经验有:通过“分区就座”等措施保障旁听权;通过庭外声音直播扩大了公开的范围;独创“审后答疑”制度接受人民监督,值得在全国推广。打黑行动中政法机关处理与媒体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应当限制证据内容和证人信息的公开;应当在司法公开中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应当通过抽签排序方式获取旁听资格;应当直播民众特别关注的案件的庭审。关键词:打黑除恶信息公开执法与媒体司法与媒体庭审直播2006年2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异常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但令人关注的重庆新一轮行动打黑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应当开始于

3、2009年6月16日。6月15日,震惊全市的“6·3”江北区爱丁堡小区枪杀案成功告破。6月16日,即6.3枪案告破的第二天,重庆市公安局召开了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并公布重新公布举报电话,局长王立军宣布开展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这标志着重庆“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以下简称“重庆打黑”)开始。重庆打黑能引起全国的关注,除了高官被抓、情妇、嫌疑人自杀、律师被抓等事件本身确实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信息,对每一个发生的事件及时报道,保证了人民的知情权、评论权和监督权。五个多月来,重庆党

4、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向外界公布打黑除恶的新信息,发布新闻的主体有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政府新闻办、市政法委、重庆市各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形成了多渠道、多方式发布和及时公开的特点。这段时间,全国各路记者云集重庆,重庆每隔几天都爆出重大新闻。由于打黑除恶本身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在对这一行动的新闻报道和评论的过程中,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各种问题。在此,我将对重庆官方在打黑除恶行动中处理司法与媒体关系得失进行分析。一、打黑行动中执法机关处理与媒体关系的成功经验我国警察、检察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的配合与制约关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

5、关,在行使公诉权的同时,对诉讼活动有监督权。但是,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警察、检察机关都是追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属于“大控方”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

6、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和追诉机关。他们公布的执法信息性质相同,都属于审判前信息,对其要求也是相同的。从公开的报道情况来看,重庆市在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中,警检机关共向媒体和社会公开发布信息22次。具体形式有发布通告、发布通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发表白皮书5种形式。具体形式有发布通告、发布通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4种形式。上述形式发布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一是公布检举、揭发、控告黑恶犯罪活动的举报方式。二是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的程序性情况的统计和个案的名称。三是追诉人员在打黑工作中努力工作的情况。四

7、是个别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五是个别案件公布了证人身份和证据内容。六是个别案件中牵涉到嫌疑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国际上,《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及最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要求各国政府保证公众有效的知情权。2008年2月的国际《关于推进知情权的亚特兰大宣言与行动计划》认为“.知情权适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执法、司法和立法部门,以及自治机构)”。所以,警察、检察机关是《亚特兰大宣言》所要求的信息公开的主体。《亚特兰大宣言》还规定“信息公开应成为准则,保密应被视为例外。”“对信息公开的豁免,尤其在法律中,应予以谨慎规定,且

8、其范围应在国际法所允许的程度以内。所有豁免应服从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即当且仅当信息公开的潜在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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