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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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1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省监狱管理局,全省各监狱、看守所:现将《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7月19日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适用条件第一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患有精神疾病,且无服刑能力的;(三)患有各种恶性肿瘤,或者疾病不可逆转需要进行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的四级手术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在三级甲等医院的准入性手术治疗的;(四)长期患有

3、严重慢性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本办法(附件)规定情形,且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系减刑后的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中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七年以上(不含减刑时间);(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六)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七)年老多病,原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系减刑后的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七年以上(不含减刑时间),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年满七十五

4、周岁的,可不受服刑期限限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五项所述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二条下列罪犯不准暂予监外执行:(一)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二)自伤自残的。第三条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

5、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对累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从严控制,对未成年犯、老残犯、女犯的暂予监外执行,适当放宽。第二章鉴定与认定第四条对罪犯确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情形,需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委托鉴定或者组织认定,并开具证明文件。第五条未交付刑罚执行机关的罪犯,需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鉴定或者认定的,由执行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或者组织认定。已交付刑罚执行机关的罪犯,需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鉴定或者认定的,由刑罚执行机关委托鉴定或者组织认定。第六条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

6、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应由刑罚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指定医院鉴定。病残鉴定由三名副高以上或者担任三年以上主治医师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经医院业务院长审签后,加盖医院病残鉴定专用章,并附有关病历档案。鉴定意见应明确、具体。委托单位、检察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以及罪犯(被告人)对病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将罪犯送指定的省级医院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由三名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鉴定结论除由负责鉴定的医师签名外,还须经医院业务院长审签,加盖医院病残鉴定专用章。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需进行病残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

7、政机关委托指定医院鉴定。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执行。第七条怀孕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文件;哺乳自己婴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九个月。第八条对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刑罚执行机关或者执行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组织认定并开具证明文件。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由刑罚执行机关或者执行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指定三名警察组成认定小组作出,其中一名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小组通过调查被认定人日常生活行为,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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