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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重用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乡结合部是指在银川市城市用地规划范围内,与城市建成区交界或城市基础设施基本达到的地区。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乡结合部,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的,必须按照
2、《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出让或划拨使用。 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土地的统一征用、收购、储备及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城乡结合部土地的征用及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 第二章 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一般规定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重用
3、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乡结合部是指在银川市城市用地规划范围内,与城市建成区交界或城市基础设施基本达到的地区。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乡结合部,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的,必须按照《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出让或划拨使用。 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银川市城乡结合部土地的
4、统一征用、收购、储备及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城乡结合部土地的征用及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 第二章 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工作,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和拆迁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及房屋扩迁范围批准确定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并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对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
5、补偿。 第九条 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公告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该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等手续,公安部门应停止办理该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工商部门应停止在该范围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征地人、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好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土地界线及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的调查统计工作。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被征用土地按国有存量土地对待;被拆除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不得超
6、越批准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续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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