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以前年度税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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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补以前年度税金的会计处理1.查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y~!Zg}o   企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由此发生的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记入查补当年的“所得税”科目,计入查补当期的费用;有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会计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这两种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对企业查补当年的经营业绩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当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金额较大的时候。不过这两者的会计处理各有依据,前者依据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后者依据的是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国际会计准则12

2、号-所得税》规定,在本期确认的、对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的调整,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中规定,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和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财政部在《问题解答(二)》中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的统一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qm8B8&-   2.查补以前年度流转税的处理。c>:wd@w   对于查补以前年度流转税,现

3、行制度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精神,我们认为,企业会计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贯性原则、考虑补交以前年度流转税金额的大小等,灵活掌握处理。如果企业补缴以前年度流转税金额较小时,计入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果补缴金额较大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年度审计时对此还要根据重要性原则,考虑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当然,如果在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查处决定中明确了查补以前年度流转税会计处理的,则应从其处

4、理。DJ[#5h5   3.支付税收罚款的处理'RYIW/a   根据财政部《问题解答(二)》的规定,对于因偷税而支付的罚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不得追溯调整前期损益zC@o 经常有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咨询,销售旧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企业销售旧机器设备、企业或个人销售二手汽车等。对于销售旧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出规定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多个文件,zFws:_i )E@.!Ut4o 

5、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实施细则》解释“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A

6、YxU>WEm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率后调整为4%)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

7、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率后调整为4%)征收增值税。 7,+vy,<e&  财政部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

8、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5spTMw8 对照以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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