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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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长期以来,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都存在着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仅规定纳税人依法清算时就清算所得应缴纳所得税,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这就给税务机关在具体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时带来困难,无从下手,成为征管的盲点,也给企业留下了空子,造成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大量流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做出了统领性的规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30

2、日颁布《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就企业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具体问题做了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7月17日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该文是实体性文件,包括一个主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3个附表:附表1(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2(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3(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至此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的实体法规和具体操作政策都已有明确规定,从而形成完整的清算涉

3、税处理体系。就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作如下简要分析。一、清算范围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

4、财税[2009]60号文第二条规定: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

5、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6、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

7、ank'scredit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清算期间的确定  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无论清算期间长短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则企业

8、应针对实际经营期(该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之前)和清算期分别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当年度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结合国税函[2009]388号文得出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清算费用一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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