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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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08-07-02访问次数:45【大中小】国经贸中小企业[1999]540号  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试点的指导原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  1.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

2、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   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3、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  (一)城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区)可建立分支机构。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4、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防范担保风险,试点期间,暂不设立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不得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一)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1.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2.市级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区县本级政府出资和

5、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4.社会募集的资金;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  5.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6.国内外捐赠;  7.其他来源。  (二)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

6、机构的资金来源  1.由省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2.由省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社会募集的资金;  4.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上存的担保保证资金;  5.国内外捐赠;  6.其他来源。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担保对象和担保种类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  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为规范操作和控制风险,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实行会员制,吸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作为会员单位;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也可试行会员制,吸收符合条件的城

7、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会员单位。经批准,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也可以作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会员。  1.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选择的形式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社团法人)。  2.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可以选择的形式有: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协会(社团法人)。  3.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或保险机构的形式,待国务院批准后确定。  (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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