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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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样本)  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五条主营业务为

2、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  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

3、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

4、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篇二: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定期核对与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三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

5、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  第四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第五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六条:存管银行可对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七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八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

6、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第九条: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渔券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报告表”。  第十二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的信息为准确、真实、完整,不故意隐瞒或虚报。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XX年1月25日  篇三:预付卡销售管理规定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提货卡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提货卡管理水平,

7、促进内部规范协同运作,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及操作权限,强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有效防范风险,结合公司XX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提货卡销售管理新流程(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XX]第23期审议通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提货卡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部统一领导和监控管理下的提货卡销售管理体系,公司提货卡销售业务主要分为发售管理和收款审核两个关键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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