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制度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制度

ID:17010751

大小:27.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26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制度_第1页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制度_第2页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制度_第3页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制度_第4页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一、行政调解调解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第二条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工商行政调解工作,熟悉工商行政管理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调解员队伍。第三条各单位专门设置工商行政调解员,并将调解员的名单报局法规科备案。第四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第五条行政调解员一般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选任;也可以从群众中选聘有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还可以特邀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备一

2、定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离退休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等担任行政调解员。第六条行政调解员任期1年,每1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第七条行政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行政调解中心补选、补聘。第八条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由行政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撤换。二、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调解机构(指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机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工商分局,下同)为行政调解统计工作的具体承担部门。第二条调解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ofwork,relationships,

3、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三条调解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机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4、。第四条调解机构应当于每月23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局法规科,由法规科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统计结果报送扬州局法规处。第五条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负责调解的机构应及时向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调解工作情况。第六条本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扬州工商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三、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第二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综合督察室,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

5、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行政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五条行政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

6、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六条经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业务部门调解员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责成相关部门调解员予以处理。第七条中心对

7、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调解。第八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部门调解员在接到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处理。第九条接受部门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行政调解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中心解决。第十条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进行督察回访。四、行政调解公开运行和文书管理制度第一条调解机构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告栏张贴、电子信

8、息屏显示、政务网站公布以及媒体发布等多种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调解的机构设置、调解人员、制度规范、调解依据、调解范围、调解原则、调解流程等内容,方便群众了解行政调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第三条调解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