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75号:企业改制重组可继续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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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财税[2008]175号:企业改制重组可继续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为企业改制重组中提供若干契税优惠。2008年12月底,财税[2003]184号即将执行期满,为保持政策的持续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问题继续给予税收优惠。      一、注意政策有效期  

2、    2001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破产等五种改制重组形式可以享受契税优惠,该文件执行到2003年10月1日被财税[2003]184号文件替代,其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国税函[2006]844号、农便函[2006]28号、国税函[2008]514号、财税[2008]142号,对企业改制重组中享受契税优惠的政策做出了一些补充规定。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3]184号执行到期后,国家在综合上述文件中有关规定后,出台了财税

3、[2008]175号文件以及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内企业改制重组可继续享受契税优惠。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注意各个政策的执行时间。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及变化      结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的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政策的注意条件以及政策的变化点如下:     (一)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

4、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百丞点评:强调投资主体不得发生变化。     (二)国有企业投资新设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

5、,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百丞点评:新增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注意比例的限制;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企业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承受其他投资方土地、房屋不免征契税。     (三)股权转让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

6、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

7、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百丞点评:取消了“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的规定。     (四)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百丞点评:强调原投资主体必须存续。     (五)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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