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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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财税[2008]175号: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2009-8-610:37 赵国强王奎 【大中小】【打印】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税政策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2、,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

3、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的免税政策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分立的免税政策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企业出售、注销、破产的免税政策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

4、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

5、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免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

6、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有关企业在改组改制时应全面把握,以免错过免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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